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一次性缴清,
10、20、30年缴
投保年龄
一次性缴清 30天以上—60周岁
10年期:30天以上—50周岁
20年期:30天以上—45周岁
30年期:30天以上—40周岁
产品优势:
第一, 雪中送炭,全面规范的重疾保障。
33种重疾包含了人生可能遇到的高发病种。除了包含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新华公司全面为客户着想,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8种重大疾病,这样一个包含33种重大疾病的产品覆盖了人生可能遇到的高发病种,保障全面。
第二,水涨船高,快速增值的健康账户。
健康账户随时间的推移快速递增,这是该产品的最大特色。保额每年固定递增,充足的健康账户保障终身,为幸福家庭保驾护航。在发生重疾需要医疗费用时,可及时获得“长大”后的重疾保障金。?
第三,高枕无忧,每年提升的身价账户。
保额每年稳健固定递增,身价账户年年在提升,拥有终身健康保障的同时更享有终身身价,充分体现人生尊严。
第四,锦上添花,灵活选择的养老功能。
在年满66周岁时开始享有灵活转换养老年金的权利,一份投资两种保障,为健康养老锦上添花,晚年生活不仅安逸自如,而且减轻了后代的抚养负担。
保险责任
:
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年度)给付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1%*保单经过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 养老金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66岁的保单生效日起任一年的保单生效日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部分全部转换为养老金.
健康福星双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5%*保单经过年度)给付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 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5%*保单经过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 养老金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于被保险人年满66岁的保单生效日起任一年的保单生效日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部分全部转换为养老金.
服务电话:010-51286240 13341005046
30岁的某男士购买了10万保额的“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险种 |
保额 |
年缴保费 |
保障期 |
缴费期 |
| 健康福星增额终生重大疾病保险 |
100000元 |
4860元 |
终身 |
20年 |
|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有社保) |
10000元 |
234元 |
1年 |
1年 |
| 首年保险费 |
5094元 |
在他的保单经过整年度满20年后,他的保险利益有:
(1)他的健康账户已经达到了16万元,其计算方式为:10万元×(1+3%×20年)=16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他此时不幸患有33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一旦确认属于保单保障范围内的责任,即可以得到16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金;?
(2)他的身价账户已经达到了12万元,其计算方式为:10万元×(1+1%×20年)=12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他此时不幸因疾病(合同外疾病)或意外身故,可以得到12万元的身故保障金;
(3)医疗账户,每次住院,对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95%的比例报销,每年可累计报销10000元.
(4)如果他健康地生活着,在他满66周岁后还可以将对应现金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养老年金。 |